发布日期:2025-01-26 00:36 点击次数:183
处理结果:
该药店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药店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批号为20220102的葡醛内酯片6瓶和批号220301的多酶片1瓶;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警示:
劣药的药效不稳定,如果过期药品发生变质,会引起不良反应,严重时甚至可能危及生命安全。为保障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药品经营企业应提高守法经营意识,严格按照规定管理药品,定期开展药品质量隐患排查并做好养护记录,本案的查处有利于警示药品经营企业提高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质量管理意识,自觉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履行药品追溯制度,确保老百姓用药安全。
6、查处一起药店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件
违法事实:2024年5月7日,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西藏阜君大药房有限公司扎德路分公司药品分类不规范,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混放,药品货、账、票不相符等违法违规行为。
处理结果:
该药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日喀则市市场监管局责令该药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
警示:
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为了促进药品经营企业做到依法经营和依法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本案的查处旨在告诫药品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范药品经营行为,督促其他药店全面开展自查,提升自身质量管理,维护好药品质量安全,为老百姓营造一个安全的用药环境。
7、查处一起药店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案件违法事实:2024年5月16日,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西藏进源医药有限公司日喀则第二分公司开展监督检查中,发现该药店的销售小票机自2024年4月至现场检查之日未开机使用,处方药的处方记录不全等违法违规行为。
处理结果:
该药店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目前已整改到位。
该药店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该药店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警示: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产品批号、剂型、规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日期、销售企业名称等内容的凭证,并要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且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日喀则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消费者要理解并形成凭处方购药的习惯,避免因为乱用滥用处方药产生副作用,同时买药后保存好购药凭证,如小票、发票等,万一药品质量有问题,购药凭证是投诉、索赔、维护自己权益的重要依据。8、鹿寨县某药店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2023年2月27日,鹿寨县市场监管局检查人员检查鹿寨县鹿寨镇某药店发现,中药柜内部分中药产品包装上均未标示有产地、净重、批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家、贮藏条件等内容,当事人现场未能向执法人员提供相关产品的合格证明、购进票据及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经查,当事人购进并用于销售的涉案中药饮片未印有或贴有标签,未能提供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文件及涉案的中药饮片的进货凭证,遂认定涉案中药饮片是从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当事人销售未印有或贴有标签的中药饮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涉案中药饮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鹿寨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处以警告、没收违法购进的中药饮片、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9、柳城县某连锁药店未按照要求储藏温度储藏药品2023年9月15日,柳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柳城县冲脉镇某连锁药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阴凉柜陈列有盐酸二氧丙嗪颗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1024861;贮藏:密封,在阴凉干燥处(不超过20℃)保存]等药品,阴凉柜内温度计显示温度为27℃。当事人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药架上有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溶液(国药准字:H20013241,有效期至2023.08)超过有效期,属于劣药。当事人销售上述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柳城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处以警告、没收违法经营药品、罚款的行政处罚。10、鱼峰区某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品案2023年11月20日,鱼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鱼峰区里雍镇某药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药店于2023年11月12日至11月19日期间未凭处方通过销售系统销售处方药品“阿莫西林胶囊”9盒,另查实该药店未录入销售系统、未凭处方销售上述药品3盒。经查,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涉案药品共计12盒。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品“阿莫西林胶囊”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属于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品的违法行为。鱼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11、广东国药医药连锁企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为推销处方药神度他达拉非片和金戈、万艾可,以及处方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自行设计制作了含有“治疗勃起功能障碍”用语的广告图片,在拼多多店铺“国药大药房旗舰店”“国药医药大药房旗舰店”中对“神度他达拉非片”商品进行广告宣传。当事人在涉案广告中使用了不能提供来源和依据的引证内容的统计数据,以及使用了包含有效率的用语、超出药品说明书的文字内容对药品进行宣传。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16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12、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被罚款50万元重庆市药监局发布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显示,重庆佩奇大药房有限公司因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被罚款50万元。信息显示,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重庆市药监局责令重庆佩奇大药房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50万元。此前,重庆佩奇大药房还因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被处罚。2020年7月,该企业在“拼多多”网络平台的店铺 “艾佩琪大药铺”上架销售“六味地黄胶囊”,并将说明书中未注明的“壮阳”功效宣传语上传至上架产品的销售页面。“六味地黄胶囊”产品说明书注明,该产品功能主治:滋阴补肾。用于肾阴亏损,头晕耳鸣,腰膝酸软,骨蒸潮热,盗汗遗精,并无注明“壮阳”的功效。而该产品销售页面的宣传语是:“正品六味地黄胶囊72粒 滋阴补肾 夜间出汗 遗精 壮阳 肾虚肾亏”。当事人在网络搜索得知“六味地黄胶囊”具有一定的壮阳作用,为达到销售目的,在网络平台上宣传该产品具有“壮阳”功效。2021年3月31日,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消除影响,并罚款10000元。重庆佩奇大药房有限公司(曾用名:重庆佩奇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主要经营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中成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生物制品(限口服,外用制剂),冷藏、冷冻药品除外。在重庆市设有6家分店(分公司)。13、药品抽检,不合格上海药监局近日向上海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公司(下称鸿翔一心堂)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因为涉嫌销售劣药。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此前2023年8月,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下称上海市药检院)对鸿翔一心堂库存的标示江苏晨牌邦德药业有限公司(下称邦德药业)生产的复方酮康唑发用洗剂进行抽样,检验结果显示,该批复方酮康唑发用洗剂【检查】项下“微生物限度”不符合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标准化学药品(地标升国标)第一册WS-10001-(HD-0030)-2002的规定。2023年12月7日至21日,鸿翔一心堂主动实施召回,共召回该批复方酮康唑发用洗剂64盒,现库存67盒。上海药监局表示,鉴于鸿翔一心堂在销售过程中不知道该批药品为劣药,也未查见鸿翔一心堂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最终没收鸿翔一心堂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627.72元。天眼查显示,鸿翔一心堂成立于2011年,法定代表人为阮国松,为上市公司一心堂药业集团成员,位于上海市,是一家以从事医药制造业为主的企业。2023年9月,一心堂发布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公司(即鸿翔一心堂)拟以不超过8665万元收购上海康君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43家门店资产及其存货。2023年年报显示,一心堂及其全资子公司共拥有直营连锁门店10255家,覆盖10个省份及直辖市。就产品来看,复方酮康唑发用洗剂用于治疗和预防多种真菌引起的感染,如头皮糠疹(头皮屑)、脂溢性皮炎和花斑癣。2017年9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称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称,将复方酮康唑发用洗剂、复方酮康唑软膏、酮康他索乳膏调出非处方药目录,按处方药管理。国家药监局官网显示,邦德药业、知原药业、葵花药业、太安堂等17家医药企业有复方酮康唑发用洗剂批准文号。邦德药业官网显示,公司由1975年创建的原海门制药厂外用制剂事业部发展而来。邦德药业表示,生产车间按照十万级GMP-IVD(净化车间等级)标准建设和管理,确保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在本次被检微生物限度不达标后,企业有何应对措施?中新经纬致电邦德药业,工作人员回应称,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介入抽检,一切以后续公告为准。2024年2月,国家药监局发布《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自8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九条新增,“药品有效成份含量不符合规定,足以影响疗效的,或者药品检验无菌、热原(如细菌内毒素)、微生物限度、降压物质不符合规定的,当事人将从重处以行政处罚”。14、呼和浩特市杨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案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自治区药监局执法人员经过近1个月的摸排蹲守,在杨某租用的库房内现场查获中药饮片2055.05公斤。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某中药材市场购进中药饮片用于销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自治区药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关闭场所,处以没收尚未销售的中药饮片,没收违法所得207623.41元,罚款4303162.86元的行政处罚。15、广元太星平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昭化区文村某药店销售假药案广元市昭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当事人在2021年-2022年期间多次从私人处购进“金枪不倒”、虫草强肾王、“美国V8”、“老中医补肾丸”、“vigour800”等产品。上述外包装和说明书上均标识有“主要成分”“功效(能)”或“适用(应)人群”等内容,无药品批准文号。经抽样检验,上述产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该局依法认定上述产品属于“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假药情形。涉案产品货值金额736元,销售金额为485元。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72元;2.罚款10000元。并依法对企业负责人宋某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本单位所获收入1400元;2.罚款2000元。16、云南某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制售善光灸/寒冰凉灸等假药案2023年3月7日,旺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药店开展监督检查中,在该药店药柜内发现外包装标识为保健用品“善光灸B5号/寒冰凉灸B型5号”产品1盒及配套宣传册一本,该产品在外包装、说明书以及宣传册上均宣称有药用及治疗功效,该产品涉嫌为假药。经旺苍县市场监管、公安两部门联合调查,发现当事人云南某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杨某某2022年4月至今,利用大黄、黄连等原材料自行调制生产白色裸瓶寒冰凉灸。杨某某明知寒冰凉灸成分内未使用中药黄芩,仍在包装盒、说明书、标签上的主要成分中标明含有黄芩。同时,该产品寒冰凉灸在线上、线下对寒冰凉灸讲解产品的使用方法及适用症。累计涉案金额超过2000万元。经贵州省卫健委复函,该产品标示的卫生许可证号与事实不符。经检验,发现寒冰凉灸产品内并无黄芩成分,且含有糖皮质激素倍他米松双丙酸酯成分。本案产品符合“非药品冒充药品”,构成涉嫌制售假药罪。因本案涉案金额巨大,且涉案范围高达22个省份。2023年3月15日,旺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线索移交至公安机关处理,目前旺苍县公安局已立案侦办。17、江西省新余市盛德大药房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为非医保定点药店代刷医保卡2022年3月,江西省新余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市30家定点零售药店2020年1月至2021年11月使用医保基金情况现场检查中发现,新余市盛德大药房涉嫌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经核实,该药房存在以下违规问题:为非医保定点药店代刷医保卡;将不能单味支付的中药饮片纳入医保基金结算;部分药品实际销售数量小于医保记账数量;将医保目录外药品及保健品串换成医保目录内药品进行结算;违规结算限工伤使用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为共涉及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47570.40元。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江西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新余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当地医保部门处理结果如下:1、追回该药房违法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2、对该药房骗取医保基金涉及的金额22290.30元处4.5倍的行政罚款100306.35元,对其他一般性违规金额25280.10元处1.8倍的行政罚款45504.18元,两项罚款合计145810.53元;3、解除该药房医保定点服务协议,从发文之日起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医保定点申请。目前,损失的医保基金47570.40元已全部追回,行政罚款145810.53元已全部上缴。18、西藏自治区山南市红燕大药房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购买土特产、保健品等消费品
2022年4月,西藏自治区山南市医疗保障局在核查疑似违规数据中发现,山南市红燕大药房存在“同一人连续划卡”现象。2022年6月,山南市医保局对红燕大药房违规结算医保基金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红燕大药房存在串换药品、虚构医药服务项目,将购买土特产、保健品等消费品串换为药品刷医保凭证结算等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同时存在店内滞留参保人员医保就医凭证,每天固定刷卡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医保基金合计10262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当地医保部门处理结果如下:1、责令该药房退回骗取的医保基金,处骗取金额2倍罚款205250.00元;2、暂停该药房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6个月。目前,损失的医保基金102625.00元已全部追回,2倍行政罚款205250.00元已全部上缴。19、天津敬信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十五分公司广告违法案件:罚款10万元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调查查明,天津敬信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十五分公司利用互联网发布阿苯达唑药品广告,含有“选用阿苯达唑驱虫的三大优势:阿苯达唑 杀虫打卵,更高效;副反应少;两片一疗程,仅服一次。VS 盐酸左旋咪唑 效果 对虫卵无效;安全性 可能引起脑炎;疗程 多次服药”等将阿苯达唑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与其他药品作比较的内容。2023年3月,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对天津敬信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十五分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20、沈阳某医药有限公司中学堂路分店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行为案:药房橱窗张贴发布处方药广告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10日店内促销期间,在药房橱窗张贴发布“慢病超低价玄宁买5得6、代文2盒立减10元、倍博特2盒立减30元、洛丁新2盒立减10元”等药品广告宣传单。经核查,“玄宁”“代文”“倍博特”“洛丁新”均系处方药。《广告法》规定,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做广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2023年5月6日,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21、上海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第三方平台网店“太安堂大药房旗舰店”销售药品“麒麟牌麒麟丸”,该药品为处方药。自2022年7月起,当事人在上述产品详情页中发布“麒麟丸滋补肝肾,强身健体,提高免疫功能;滋阴壮阳,滋补精血,增强性功能”等广告用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处罚款10万元。22、聊城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当事人在某网络购物平台旗舰店发布的云南本草清烟灵广告宣传“抑制清理烟毒;抑制烟瘾”;南京同仁堂益生菌驼乳钙片广告宣传“增高”;Y-氨基丁酸+酸枣仁压片糖果宣传“安神、助眠”等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2022年5月,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所得2543元、罚款12500元。23、赣州某大药房夸大蛋白粉产品功效被罚2万元为销售某品牌蛋白粉,当事人在空白海报纸上填写相关产品具有“增强免疫力、预防感冒、激活人体细胞、促进身体生长、抵抗细菌和感染”等夸大功效的宣传用语,并张贴在药店内进行宣传。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24、贵州: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被罚近日,贵州省毕节市发布的一批典型案例中,两药店因在店内张贴的广告中含有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的信息,被监管部门处罚。2023年9月7日,毕节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药房开展检查时,发现该药店货架上陈列的药品“茉莉花”“绞股蓝”“黄芪粉”“荷叶”“丹参”“三七粉”旁张贴有含“不熏硫 全家老少放心吃”字样的宣传广告贴,广告贴中含有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的内容。经查,上述药店发布含有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内容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2023年11月,毕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25、四川: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2023年3月14日,南充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88店涉嫌发布虚假广告。3月18日该局对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为增加药品“回春如意胶囊”(非处方药)销量,印制名称为《强力回春如意胶囊》的广告单3700份,雇人在公园、农贸市场等场所发放,夸大了药品实际的主治功能和适应症,欺骗、误导消费者。2023年6月9日,南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88店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万元行政处罚。药店人必读:药品广告禁止事项包括线上宣传在内,药店发布广告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药店营销活动需遵守以下6点: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2.处方药可以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3.非处方药广告不得利用公众对于医药学知识的缺乏,使用公众难以理解和容易引起混淆的医学、药学术语,造成公众对药品功效与安全性的误解。4.药品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用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5.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a.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b.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c.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d.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6.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a.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b.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c.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d.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e.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此外,按《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严禁包含以下8点: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2.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3.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4.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5.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6.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上一篇: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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